「核名办理】、北京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及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投资人的明(自然人为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申请名称冠以“,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5、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材料。:「核名办理】(”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三)不含行政区划的。二、北京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1、无行政区划表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以上的企业。2、无行业表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类。4、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我公司代理报送北京总局核准。,到5000万(集团公司成立1年内不允许变更),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