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企业名字理应由行政区域划分、字体大小、领域、组织结构先后构成,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方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办公厅决策开设的公司外,企业名字不可冠于“我国”、“中华民族”、“全国各地”、“我国”、“国际性”等字眼。
在企业名字正中间应用“我国”、“中华民族”、“全国各地”、“我国”、“国际性”等字眼的,该字眼该是领域的限制语。
应用国外(地域)注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外商控投的外国投资公司,能够 在名字正中间应用“(我国)”字眼。
第十一条 企业名字中的行政区域划分是本公司所在城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划分的名字或地名大全。
地区的名字不可以独立作为企业名字中的行政区域划分。地区名字与市行政区域划分并用的企业名字,由市工商局网审批。
省、市、县行政区域划分并用的企业名字,由行政区域的工商局网审批。
第十三条 经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审批,合乎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法人,能够 应用没有行政区域划分的企业名字:
(一)国务院办公厅准许的;
(二)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注册登记的;
(三)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元rmb的;
(四)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另有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