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1、申请主体为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工作场所;
4、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合伙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不能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公司属于全内资企业(注册资金不能有外资),公司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工商局提档章程;
2、法人、全体股东身份证扫描件(股东公司需提供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股东身份证扫描件(彩色)、股东公司工商局提档章程,直至追溯到自然人为止);
3、公司3名广播电视及相关的员工身份证正反面的彩色扫描件、毕业证书及相关培训证明;
4.办公场地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1份(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
5、提供的所有人员联系方式:法人、股东及三个技术人员手机号及邮箱、公司固话、传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