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1、必须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在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同工作五年;
4、同时具备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污水、污物处理报告;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及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8、单位申请的提供各科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相应诊室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属于退休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退休证明;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个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应技术操作规程;
10、医疗机构外观图片。
口腔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ZL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组(室)。
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XD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每牙科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牙科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
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紫外线灯
高压MJ设备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椅1台
手术灯1个
痰盂1个
器械盘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
医师座椅1个
病历书写桌1张
口腔检查器械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