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2)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5)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份特许经营合同。
(7)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