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代办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
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
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认缴注册资本100万或以上的内资企业。
有“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经营范围。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设备和场所。
3名以上互联网文化从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从事音乐,动漫需要提供版权证明。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演出剧(节)目、表演”拆分为“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
同时删除“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经营范围。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
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
形式上载传播而现场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
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