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号文”实际上是外管局针对2005年发布的75号文的配套操作细则。它根据75号文有关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两种不同资产来源方式,对其开展境外投资所需的外汇登记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条件:
在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中,则分为由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境外权益注入的或由境内居民法人以境外企业直接转作特殊目的公司两种形式。
二、要求:在对境内自然人将境外权益注入特殊香港四号金融牌照代办目的公司方面,106号文明确规定,无法证明境外权益合法性或境外持续经营时间不足、不能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的,境内居民自然人不得办理以该境外权益成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手续,并且不得从事返程投资。
三、费用:而对于将境外公司直接转作特殊目的公司并进行香港四号金融牌照代办返程投资,106号文则要求在进行外汇登记审核时,提供境外公司近三年的境外审计报告。这一条款实际上要求资产至少转到境外满两年后才能从事返程投资没有两年的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也无法进香港四号金融牌照代办行相关的外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