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私募证券公司设立指南
横琴新区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yi章 总则
第yi条 为进一步促进横琴新区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集聚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落户,根据《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5〕11号)、《关于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珠横新办〔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一)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契约型基金除外)。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三)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或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其自接收横琴新区zui后一笔奖励、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私募基金承诺在基金存续期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且不得变相改变纳税地点。若企业违反上述相关规定,需及时将奖励、扶持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定期贷款利息退回。
(五)按照规定向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下称区金融服务局)报送有关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具体以区金融服务局相关通知为准。
第三条 区金融服务局负责统筹推进横琴新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工作,指导横琴新区金融服务中心(下称区金融服务中心)开展日常工作。
珠海横琴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准入条件有哪些?
1、五年内不迁出横琴;
2、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横琴新区;
3、针对基金注册资本无限制,GP出资无限制,机构LP出资100万,自然人LP出资100万;
4、针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无限制;
5、社保、公积金不需要迁到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