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双防罐,液氨全防罐,液氨全容罐,液氯双防罐,液氯全防罐,液氯全容罐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7.1.2 基坑(槽)、液氨双防罐,液氨全防罐,液氨全容罐,液氯双防罐,液氯全防罐,液氯全容罐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在基础工程施工中,如挖方较深,土质较差或有地下水渗流等,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产生危害,或构成边坡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进行大开挖施工,应对基坑(槽)管沟壁进行支护。
7.1.2 基坑的支护与开挖方案,各地均有严格的规定,应按当地的要求,液氨双防罐,液氨全防罐,液氨全容罐,液氯双防罐,液氯全防罐,液氯全容罐对方案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施工。降水、排水系统对维护基坑的安全极为重要,必须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安全运转,应时刻检查其工作状况。临近有建筑物或有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要予以观测,不得因降水而危及这些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许多围护结构由水泥土搅拌桩、钻孔灌注桩、高压水泥喷射桩等构成,因在本规范第4章、第5章中这类桩的验收已提及,液氨双防罐,液氨全防罐,液氨全容罐,液氯双防罐,液氯全防罐,液氯全容罐可按相应的规定标准验收,其他结构在本章内均有标准可查。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液氨双防罐,液氨全防罐,液氨全容罐,液氯双防罐,液氯全防罐,液氯全容罐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液氨双防罐,液氨全防罐,液氨全容罐,液氯双防罐,液氯全防罐,液氯全容罐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4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液氨双防罐,液氨全防罐,液氨全容罐,液氯双防罐,液氯全防罐,液氯全容罐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7.1.5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液氨双防罐,液氨全防罐,液氨全容罐,液氯双防罐,液氯全防罐,液氯全容罐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液氨双防罐,液氨全防罐,液氨全容罐,液氯双防罐,液氯全防罐,液氯全容罐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