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恶意申报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
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名称、字号、简称以及特定称谓等用作字号,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5,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后,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自主申报,并承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后规范使用名称,对与他人发生名称争议或发生其他侵权行为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