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估机构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在5日内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二)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变更股东或出资人,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保送中国保监会:
1.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近1年财务报表;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3.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变化情况说明;
(四)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加盖公司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上的公告;
4.许可证原件。
三、关于市场退出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解散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
3.清算方案;
(二)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申请解散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2.总公司关于分支机构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保险公估机构被依法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的文件。
四、关于保证金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公估机构缴存保证金,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的形式专户存储到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估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当地派出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应当自投保之日起10日内,将保险单复印件报送当地派出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当地派出机构报送有关上年度机构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管理情况的报告。各派出机构应当于2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上报当地保险公估机构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管理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