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固定的经营地址,旅游委实地核查
(5)法人征信良好无犯罪记录
(6)要求有3名导游人员和1名会计师
(7)缴纳保证金20万元
办理流程:
1、申办单位向拟设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发给《北京市国内旅行社审批表》,一式四份。
3、以上工作结束后,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验收。验收后应向辖区内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金10万元。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同意的批复,并核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持《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