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级二氧化碳储罐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构造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正常生产时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食品级二氧化碳储罐组批与抽样规则从不少于100檬的出厂检验合格批中任选一批作为型式检验批,按表12规定的试件数量随机抽取。
取样方法产品型式检验应选取各种用途、类型、品种、系列中常用的门窗立面形式和尺寸规格的单槿基本门、食品级二氧化碳储罐窗作为代表该产品性能的典型试件。常用铝合金门窗型式检验典型试件立面形式及规格参见附录C。判定与复验规则抽检产品全部符合5.2~5.6要求,食品级二氧化碳储罐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食品级二氧化碳储罐外观及表面质量、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装配质量、启闭力检验项目的判定和复验应符合7.2.2的规定。性能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试件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食品级二氧化碳储罐重复检验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