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
2 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 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
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
5 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6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7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8 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9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