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影视行业扶持政策(园区入驻代理)
海南影视行业扶奖励标准:
1. 一次性奖励100-400万元
·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给予 奖励。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 2000 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0、200、100万元。
享受对象:影视企业落户
2. 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编剧、导演和演员)在本市投资设立影视企业。电影作品票房累计达 20 亿元(含)以上的编剧、导演和曾主演电影票房累计达 30 亿元(含)以上的演员。
·在海口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公司并控股 2/3 以上,公司名称须有“海口”字样,公司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电影片头出现公司名称或动态 LOGO 超过 3 秒且票房达 1 亿元(含)以上的。
享受对象:知名电影创作人
3. 影视摄制从业人员
本市影视企业在本市影视剧摄制期间聘用的从业人员,市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享受对象:演员、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摄像、场景、化妆等
4. 餐费按50元每人每天、住宿不含套房。交通费按20% 的补贴
本市拍摄期间。
享受对象:影视摄制单位
5. 支持影视作品播映,奖50-350万元
·正面宣传展现海口本土题材的电视作品在省级卫视,每集5万元,高200万元。
·全国影院上映规模达到 500 家(含)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
·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台(6 套)黄金时段(19 点至 21 点)首播,奖50万元。
·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进入电影院线上映并且票房达到 1 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奖150、250、350万元。
享受对象:影视企业
6. 影视作品奖励
从海口申报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国际 A 类电影节高奖的电影作品和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的电视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享受对象: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影视作品
7. 影视剧本创作奖励
反映海南题材影视剧本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的电影作品,在全国影院上映规模达到 500 家(含)以上,其电视剧作品在省级卫视播出,按剧本计税交易金额的 50% 给予平台运营公司所签约合作的编剧创作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享受对象:编剧
8. 支持举办电影首映式
·本市影视企业:按实际发生成本的 50% 给予奖励,单场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非本市影视企业:按实际发生成本的30%给予奖励,单场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享受对象:影视企业在本市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式
9. 支持影视企业参展办展
·参加省级、国家ji、境外影展、交易会,可给予展位费 80%-10% 补贴,每场补贴
金额不超过 80-120万元。
·在本市举办大型的影视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等活动,由市级、省级影视主管部门单位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 宣传费等 60% 补助,每场补贴金额不超100 万元。
·本市举办大型的影视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等活动,由国家电影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作为指导单位,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 宣传费等80% 补助,每场补贴金额不超200 万元。
享受对象:本市影视企业
10. 鼓励影视作品出口
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并进行奖励,每部作品给予 10 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11. 鼓励企业投资影视产业项目
·投资建设影视产业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投资影视产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万元。
·投资固定资产融资,影视企业投资本市影视产业固定资产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申报企业 60% 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率不得超过 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享受对象:影视企业在我市投资
12. 支持影视基础设施建设
·在本市从事摄影棚租赁业务的影视企业,主营业务面积达10000 平方米(含)以上,且摄影棚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 1/3 以上,按租用使用时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1 元 / 平方米 / 天。按年库房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15 元 / 平方米 / 月,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40 万元。
13. 后期制作公司建设
对所产生的电费实行 50% 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