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1份(查看正、副本原件);
3.经营场所、设施产权,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1份(查看原件);
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制件1份,需有年度复训记录(证书信息可网络查询);
(1)如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法人委托的,提供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书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任命文件复印件各1份;
(2)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1份。
其他材料:
1.经营剧毒危险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还应提交《销售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2.现场少量储存样品经营工业气体、农药、油漆涂料零售企业
还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基本安全条件;
3.二、三级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还应提交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原件1份(编制时间不超过半年)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制件1份(查看原件);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换证的企业
请使用《危险化学品延期申请表》并提交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备注:本明白卡中提及的申请材料均需加盖鲜章,提交的复制件均要查看原件。
深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适用于深圳内:
1.不带存储设施的只从事票据经营的危化品经营许可核发、延期、变更;
2.二、三级加油站危化品经营许可延期、变更;
3.现场少量储存样品的工业气体、农药、油漆涂料零售。
二、剧毒化学品使用储存备案
1.《剧毒危化品使用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剧毒危化品储存使用专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原件1份(编制时间不超过半年);
3.综合应急预案及剧毒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复制件1份(需装订进评价报告)。
该备案证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重新申请备案。
三、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1份(查看正、副本原件);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制件1份;
4.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1份;
5.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1份。
备注:
申请人需先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正式受理。
该备案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重新申请备案。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企业名称
1.《深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1份(查看正、副本原件);
3.变更企业名称的股东会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书复制件1份;
4.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
3.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股东会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书复制件1份;
4.原主要负责人和新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制件1份;
5.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制件1份,需有年度复训记录(证书信息可网络查询);
6.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
3.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股东会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书复制件1份;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1份:
1)变更门牌号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2)新的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5.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2.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含储存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制件,报告编制时间不超过半年);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备注: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不变,仅注明变更日期。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第十七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无需年审;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重新培训换证,每年必须参加复训验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票据经营企业,指在其经营过程中,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或备案证书遗失、损毁的,请在深圳有影响力的报刊登报申明。
申请延期、变更、补办的时候提交登报报纸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