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1.奖励补贴。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深圳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市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的购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证明;无需提供纸质版。
(4)我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有效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奖励补贴应当在认定后1年内䭭次申请(2016年度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䭭次申请),并在其后4个年度内连续分别申请完毕,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每人每任期年度僸限申请1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该年度奖励补贴。
2.工作经费。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单位申请工作经费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提供注册登记证书或法人证书(需按相关要求完成年检,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与全职在深圳工作的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工作经费应当在两院院士当选或杰出人才认定后1年内申请(2016年度当选或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受理审核。
申请材料齐备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接收材料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
对审核合格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在次月将奖励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五、终止发放
申请人在有效任期内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奖励补贴终止发放。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工作经费支出及结余情况书面反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并按规定退回剩余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