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管理人员的业绩证明材料?
近日,有客户在申请投顾资格时问到关于投资管理人员“3+3”的问题,笔者结合中基协目前对于私募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员业绩证明的各项要求,作出如下解答。
私募机构在管理人备案登记、产品备案、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变更以及投顾资格申请中,都有可能会遇到中基协要求负责投研的投资管理人员提供“近三年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或“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投资业绩证明材料的情形,那么私募机构应当提供什么样的证明材料呢?
一、投资管理人员的范围
私募机构在准备材料之前,必须明确投资管理人员并非字面意义上仅负责投资的人员。根据证监会及中基协的要求,投资管理人员,主要指在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持牌机构或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具备证券、期货自营账户或受托账户投资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篙级管理人员,以及经机构授权承担投资决策职能的其他人员。
二、中基协认可的业绩证明材料
对于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的投资管理人员,通常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1、第三方的托管机构、审计机构或评价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2、原/现任职单位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合同(或投顾合同)、基金/产品月度、年度定期报告复印件;
3、原任职单位出具的所管理的证券、期货自营账户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另外根据中基协的反馈要求,私募机构还需注意,第壹,应当提供两只以上产品的业绩证明材料,而且产品的规模蕞好在1000万元以上;第二,不能仅提供模拟盘的业绩,特别是原券商机构中从事投顾业务的人员,可能因无法提供实盘业绩的证明材料而不被中基协认可。
对于股权类私募管理人的投资管理人员,则需要提供:
1、股权投资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比如股权转让协议、合伙协议、产品清算证明、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等。
2、三年及以上在申请机构拟投资行业的从业经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职证明工作经验情况说明等)。
此外,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原在券商中从事保代业务的高管、投行中的投研高管,如果能提供参与的投资项目证明材料,中基协也可以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