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创投企业的法律形式和经营范围
2022投资未上市企业需要办理哪些备案手续?
根据《工作指引》,创投企业分为创业投资企业(法律形式为公司制)和创业投资基金(法律形式为合伙制)两种形式,《工作指引》规定了两种创投企业的具体设立、备案要求和流程。
■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工作指引》还特别明确了创投企业不得从事的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股票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杠杆融资、对外担保、借贷活动,不得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等业务,不得收购与投资资金来源方具有直接关系者持有的股权。此外,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20%。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限不得短于7年。
根据财税〔2020〕31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金融服务业类别中的“创业投资”(内资企业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全国目录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类别中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中西部地区目录中海南省的“创业投资”(外资企业适用)。创业投资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并在海南省实质性运营的公司制创投企业,经备案且每年通过年检,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7号),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财税〔2018〕55号)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上述两项所得税优惠可叠加享受。即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可以用其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再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应遵循“先分后税”原则,穿透到合伙人层面纳税。若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企业合伙人,是注册在海南的、经备案且每年通过年检的创投企业,满足创投收入占60%的要求,并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其自身可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此外,根据财税[2018]55号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还可以享受70%投资额抵扣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的优惠。对于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工作指引》未提及税务优惠。但根据财税〔2018〕55号文,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工作指引》亦未对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是否能享受海南自贸港15%个人所得税率作出明确。根据财税[2020]32号文,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来源于海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及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适用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琼府[2020]41号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包括享受15%个税优惠的个人需与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海南缴纳社会保险等。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如何证明其在海南的劳动关系,以及判定其来源于海南的所得性质是实操上需要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