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安装
1、油浸型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采 用。
2、在采用非防爆型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
(2)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3)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环境 ;
(4)当安装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3、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装设 过载、短路和接地保护,不可能产生过载的电气设备可不装设过载 保护。爆炸性环境的电动机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装设必 要的保护之外,均应装设断相保护。 如果电气设备的自动断电可 能引起比引燃危险造成的危险更大时,应采用报警装置代替自动 断电装置。
4、紧急情况下,在危险场所外合适的地点或位犹应采取一种 或多种措施对危险场所设备断电。 连续运行的设备不应包括在紧 急断电回路中,而应安装在单独的回路上,防止附加危险产生。
5、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灶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l区、2区内。
(2)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休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而应高出经外地面0. 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