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资产品质评估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以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以其财产权出售、许可使用费等收益作为未来现金流来源,通过金融手段和证券化技术,对其中的资产要素进行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使其标准化、份额化和可交易化,从而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
随着国务院2017年9月颁布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中对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提出明确的要求,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步伐明显加快。
与此同时,在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清晰、权利是否稳定、权利保护是否得当、资产收益是否可靠等因素,都会对证券化融资结构的健康度、安全性、运作效率以及投资回报等产生实质影响。
所以,在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活动之前,必须要对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属质量和金融品质进行调查、评估和确认。遗憾的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证券化前期的资产品质评价体系建设整体上处于起步阶段,服务机构的化水平尚无法全面满足证券化的需要,知识产权资产品质评价工作亟待提高。
与此同时,公证机构作为的法律机构,具有的信息收集、证据处理以及风险预防能力,可以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前期的资产评估阶段提供化、定制化的尽职调查服务。所以,充分认识公证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前期的资产品质评估过程中的作用,积极利用公证手段提高信息调查质量,增强对负面因素的识别度,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很有意义。为此,本文试对公证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前期资产评估过程中的作用谈些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影响知识产权资产品质的主要因素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运作过程中,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其自身资产品质的优劣直接决定证券化后产出现金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证券产品的信用品级和投资价值。所以,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前期的资产评估阶段,通过尽职调查高效识别各类潜在的可能影响知识产权资产质量的因素至为关键。一般来说,对知识产权资产质量构成主要影响的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识别不准的风险。
拟发起证券化融资项目的发起方实际上并不拥有完整的、排他的知识产权权利,权利外观和权利事实存在差异。所以,如果不能准确识别发起方存在的权利瑕疵,基础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稳定,证券化项目很难成型。为典型的情形比如知识产权是与他人共有,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益已被法院强制执行转移他人,以及知识产权已被有关部门宣告无效并授予他人等。
2.知识产权已被设定相关负担的风险。
知识产权存在诸如已经被依法质押,被授予他人长期专有经营,被作为注册出资用于公司的组建等情形。虽然,知识产权上设置类似的负担并非权利瑕疵存在法律风险,但是,由于此类负担都是直接针对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而设定的,剩余的可用于证券化的经济价值几乎为零,所以,必将严重影响其作为证券化后信用基础的作用,证券化后的收益率大打折扣,证券化项目自然很难成型。
3.知识产权及其未来收益估值虚高的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智力因素以及市场估值等特点,对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建立标准的量化指标并不容易,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资产价值及其未来收益率的估值就会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和价值虚高风险。发起方为提高证券化融资比例和成功率自然有利用己方的信息优势安排过高估值的冲动。所以,识别知识产权及其未来收益估值虚高意义重大。
4.知识产权超过法定保护期的风险。
对于存在法定保护期的知识产权而言,如果剩余的法定保护期限不能够完全覆盖证券化运作的收益周期,那么,当法定保护期结束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虽然仍然可以照常运作,但是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就已经有可能面临因丧失法定保护期限而不得不进入免费的公共运用领域的局面,进而导致证券化项目预估的经济收益现金流锐减的风险。
5.知识产权因技术革新导致的风险。
尤其对于那些依靠高新技术为内核的知识产权而言,其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存在一定的“保质期”。即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和技术工具的社会普及,原有落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经济价值可能随着知识产权本身所依托的技术淘汰或普及而遭遇严重的经济价值贬损。如此一来,证券化项目的收益也必然也随之呈现正态锐减甚至毫无回报。
6.知识产权遭遇司法调查的风险。
是否存在针对知识产权的司法调查(包括面临诉讼、仲裁、行政查处等),是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运作过程中必须时刻关注的内容。一方面,遭遇司法调查后,如果出现严重不利的裁判结果,则可能导致整个证券化项目面临结构性推倒的风险;另一方面,司法调查的冗长周期、负面效应等因素也会逐步降低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和收益能力。
7.知识产权遭遇大规模侵权的风险。
一旦知识产权遭遇成规模的侵权,不仅可能使得知识产权在某一领域所具有的主导地位、吸引力、性和美誉度遭受重创,而且侵权行为的结果是会不断侵蚀和稀释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所蕴含的经济价值、收益水平和收益期限。所以,如果不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弥补损失,将造成证券化项目预期的收益无法实现或严重收益损失。
8.SPV选择不当带来的基础资产稳定存续的风险。
因选择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不能够在证券化项目存续周期内安全、稳定存在,由此,可能对知识产权基础资产及其收益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进而造成证券化项目的信用等级下降及收益风险上升。
,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开展的前期,对知识产权的品质进行全面、有效的核实和评估,对于准确了解知识产权的背景信息,有针对性的设计证券化产品,稳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证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过程中的作用
公证机构凭借自身在证据固定、事实查明以及法律风险预防等方面的优势,可以为资产评价过程提供全方位的尽职调查服务。公证机构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凭借严格的公证程序、公证员审慎的职业道德和的法律素养可以对目标资产进行完整的内外部状态“扫描”,有效防止“证据瑕疵”对资产评价活动的影响。
1.提供对知识产权权属的核查服务。
该类服务主要是围绕知识产权的产生、归属以及权利的负担、限制等方面来展开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公证程序对权属证据的清理,对外展示知识产权的真实权利状态,将影响权属稳定性的不利因素及时揭示出来。该方面的公证工作可以分为登记类和非登记类两方面:
对于不需要登记即可享有的知识产权(典型的如著作权),公证机构可以通过核查权利生成的原始底稿、固定原始载体证据、访谈相关参与人员等方式核查或评估知识产权产生的时间、权利人和有无相关权利负担等。
对于需要通过登记取得的知识产权(典型的如专利权),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向相关登记机构调查相关登记原始登记档案、固定档案证据、访谈相关人员等方式核查权利产生的时间、权利人和有无相关权利负担。
2.提供资产状态评估法律意见书服务。
该类服务主要是围绕知识产权权利是否稳固、权利保护是否得当、资产收益是否可靠、SPV隔离措施是否可信等开展法律评估工作。公证机构通过上述可能对知识产权品质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各要素进行逐项法律风险评估,从“揭示风险、预防纠纷”的角度给出公证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基于公证尽职调查获取的证据,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案例的精神,以审慎的法律分析方式对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意见,为项目评估推进提供参考。同时,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潜在风险,公证机构可以进一步结合项目特点给出可行的信用增级方案并可以具体参与方案的实施,从而进一步帮助资产证券化项目提升风险控制等级,强化对项目风险的预防效果。
3.固定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证据。
通过公证的方式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保全证据是当前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权益人利益为重要的手段。
一方面,依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所以,经公证的证据具有强的证据效力,能够大程度的提高证据对侵权事实的证明力和辨识度,有利于对侵权事实的快速认定。
另一方面,公证保全证据后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当然证据效力,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广为为司法、行政、仲裁等部门所认可和推崇,成为认定不法制裁侵权为有力的武器。仅查询高法院裁判文书网中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中以公证文书固定侵权证据近乎百分之百的占比为例,便是佐证。所以在通过使用公证书维权时可以提高维权效率并降低维权成本,从而降低证券化的成本提高项目推进效率。
4.对知识产权关联方的承诺意思表示予以固定。
对于知识产权的原始权利人、许可使用人、质押权人、保证人等关联方(比如对于权利行使的安排、权利瑕疵的保证、权利利益的主张等)在证券化的过程中所做出的相关承诺予以有效保全,对于减少项目推进中的负面因素的影响意义重大。
通过公证的方式,对相关方作出的针对证券化的利好或是利空承诺予以确认、固定和公示,一方面,可以凭借公证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功能,预防瑕疵意思表示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起到固定各方的承诺内容、审核承诺的合法性、强化公示效果,增强证券化文件的法律性和性,提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推进效率,同时以公证的证明力排除已知的不利因素,揭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防止因相关方的原因导致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受阻。
5.办理因婚姻、继承引发的知识产权权属变更公证。
对于因婚姻、继承等事由引发的知识产权权属变化(典型的案例为公司股东婚姻变化或死亡引发的继承,导致股东变化对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影响),如何能够在短的时间内安全、高效的处理权属变更事宜,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和知识产权的权属明晰,对于后续平稳开展证券化意义重大。公证作为具有非讼职能的法律机构,在厘清权益和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做成夫妻财产约定书、继承证书等权利凭证,从而快速的完成权属变化的确认工作,不仅保证相关方内部财产流转的依法合规,而且通过公证的证明,强化证据效力和对外的公示效果,使得外部相关方可以及时准确了解影响知识产权品质的相关因素,在证券化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制定解决方案。
6.对知识产权相关的重要文件办理公证。
对于各种知识产权文件办理公证,强化证据效力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及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确立了公证文书的当然证据地位及优证据效力,依法经过公证的证明文书具有和原始件同等的证明效力,可以等同于原件使用。在办理文书公证时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同一文书办理若干份效力相同的公证文书副本。如此,在需要反复使用原件以及同一时间在不同地方使用原件时,可以公证件替代原始件使用,从而降低商事活动的成本,避免无法及时提供原件的尴尬。同时,对于国外形成的外文件,依照我国法律应当附有中文对照件,由公证机构依法翻译成中文并证明中文翻译和外文件内容相符,提高外国文书的在国内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