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持股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合伙企业注册)
选择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高管持股平台的相关问题
1.普通合伙人的安排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需要审慎考虑人选。
2.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企业法律顾问网在“投资人别错过: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一文中,(投资人别错过: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整理)详细讲述了全国各地包括深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不再赘述。投资人可根据各地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合适的地区注册成立合伙企业。
3.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和账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一旦产生利润,即使不分配也要纳税。
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应选择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税,在账务处理上可将持股列为“长期股权投资”。因持其股比例肯定小于20%,故采用成本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化不会体现在账上,不会因为被持股的公司上市这个事项而产生纳税义务。(关于税源所在地,个人转让限售股有特别规定: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征收方式是由证券机构在股票转让时预扣预缴,税源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作为企业,税源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暂未查到有针对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征税的针对性法规文件)
4.股权锁定、持股个人收益和退出
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即可,上市后可以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实施股权转让,获得收益,而该收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传导”至终持股的个人;对于持股个人实际的股权锁定时间,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持股个人享受收益(或获利退出)通常有四种方式:一是,分享企业收益:按照份额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股权转让收益;二是,转让财产份额:按照协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他人;三是;退伙结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条件退伙,并获得自身财产;四是,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个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清算后的财产。
5.“高管股份”限制
《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这个“25%”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
6.普通合伙人的风险隔离
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风险在高管持股平台模式下几乎没有。但如果有任何原因,需要隔离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可以用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而自然人控股该壳公司的方式操作。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不享受或享受很少收益(普通合伙人的税率可能接近35%),这样合伙企业的所有收益都能享受优惠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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