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我国先后实施了“走出去”及“一带一路”战略,以鼓励中国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02年-2017年,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流量逐年上升。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时表示,政府将加强了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查,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将会是重点关注对象。如下表数据显示,我们可以看到201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呈负增长趋势。因此,本文旨在让中国企业在当前比较完善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下,深入了解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过程中的合规性要求。
(2002-2017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第二条的规定,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11号令中亦对投资活动做了列举式描述,主要包括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它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一般而言,境内企业获得境外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均需要获得商委及发改委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境内企业境外新设或并购境外企业若未按相关规定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核准,境内企业将无法将投资款汇至境外,未来投资收益也无法以合规方式回到境内。
根据11号令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3号令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均属于境外投资备案。根据11号令和3号令的具体条文,核准及备案层级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见,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对于敏感国家和地区以及敏感行业的界定并不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出台,该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发改委和商委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尺度,将境外投资的审批划分为三类,即鼓励类、限制类及禁止类。
鼓励类境外投资包括:(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限制类境外投资包括:(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禁止类境外投资包括:(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前应预先判断投资项目类型,避免出现项目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而产生的国内审批风险。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境内企业在取得上述《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即可前往企业开户银行办理外汇换汇出境的手续。
上文为本次我们对中国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合规性要求的一般性解释与说明。但因篇幅限制,具体备案项目类型、材料准备细节及注意事项未能一一说明。若您仍有疑问,欢迎联系我们一起探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