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21号令《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暂行办法》要求,“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借助投放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财产和合法权益或给予保证,得到境外归属权、运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的活动内容”。具体能够从下述五个方面来了解:
(1)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包含两种。
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种法人,包含各种工商企业、国家认证投资的机构和单位、事业单位等,这类机构归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大陆法律的管理约束。另一种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国内机构借助这类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开展投资。这类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机构,不会受到内地相关法律的约束,但国内机构借助这类境外机构向境外开展投资时,依然需要依照国内相关企业项目投资审批的政策要求,执行对应的审批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有着投资资格的个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2)投资地区。适用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投资地区,不但包含外国,也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隶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凡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开展的投资,均为境外投资。
(3)出资形式。境外投资所投放财产的形式非常广泛,包含货币资金的投放,股票、债券、信托凭据等金融资产的投放,各种商品财产的投放,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放。不难看出,只要是向境外的财产输出手段,不论是以什么方法出现,都应依照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相关要求执行对应行政许可事项手续。
(4)投资方式。包含各种新建项目及扩改项目的起始投资、再投资,也包含收购、并入、参股、股权收购等权益投资活动内容,另外也包含对境外投资给予保证的手段。
(5)投资目的。境外投资的直接反映,是得到了对境外财产或经营活动的归属权、运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如收益分配权、财产支配权、资源勘探或开发权等。境外投资的目的,能够是为了在境外开展生产、销售、运营或研制,还可以是为了在境外开展融资。
(6)投资领域。境外投资的行业领域,可牵涉我国国内法律允许投资的国民经济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