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海南自贸港QDLP基金的设立要求(办理指南)
根据《QDLP暂行办法》,试点基金(以下简称“QDLP基金”)设立要求为:
1.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型、合伙型或契约型等;
2.注册地点:海南;
3.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形式;
4.出资能力:QDLP基金的境内外出资方需向基金业协会充分证明其资金来源和出资能力;
5.QDLP基金的投资者应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且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6.可以开展如下投资业务:
(1)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
(2)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3)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4)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5)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
(6)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拟新设立的QDLP基金,取得省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后,应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尽快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