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QFLP设立对境外股东或合伙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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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QFLP设立对境外股东或合伙人要求

珠海横琴自贸区向来对落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外商股权投资企业的要求非常高,那么在珠海横琴设立QFLP,境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呢:

(1)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港澳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其他境外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澳门企业或个人可适当放宽要求,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进行审定;

(2)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b.注册在珠海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近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或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企业或其控股股东。

4. 境内已设立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6个月以上;

(2)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运营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 机构名单;

(4)管理公司注册地在珠海。

本次珠海试点在深圳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港澳企业或个人的准入门槛,势必进一步推动粤澳港大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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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1-10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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