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融工作局2018年12月21日于其官方 网站发布了《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珠海试点办法》)。本文将结合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政策(QFLP试点),简要介绍珠海QFLP试点政策的要点。
QFLP基金主要指有境外投资者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其主要的政策优势在于外汇资金可通过QFLP试点政策在基金层面申请额度结汇为人民币,对外投资时以人民币投出,在结汇层面相比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较有优势。
基金的投资
根据《珠海试点办法》规定,QFLP基金应当投向实体产业,除市级以上战略合作项目及专项项目基金外,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进行投资。该等规定下,以QFLP基金作为开展境内投资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于境内基金(除为上述目的设立的基金)的架构可能不具备实施空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基础设施项目属于《珠海试点办法》明确允许的投资范围,而上海、天津、北京等地的QFLP试点政策中,均原则上不允许QFLP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QFLP基金在投资时应被视为境外投资者。受限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限制,且根据各地政策及实践操作的不同,QFLP基金的被投资企业可能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
对境外投资者的要求
《珠海试点办法》仅明确规定了境外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监管规定中的合格投资者要求。相较而言,上海、天津、重庆等地的QFLP试点政策对境外投资者提出了非常高的资产规模要求,并且原则上限定了境外投资者的类型(如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银行等),《珠海试点办法》大幅降低了对基金境外投资者的要求,为基金管理人募资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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