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策划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策划。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策划。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应当自申请之日起陆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对设立从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之日起贰0日内做出审批或者不审批的决定。审批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审批的,应当书面通知设立人并说明理由。设立从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经审批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单位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策划。需要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策划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策划,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策划;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加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