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权已由文化部下放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要求
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需有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单位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策划范围;
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叁、有适应互联网文化策划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八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士和专业技术人士;
肆、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适应互联网文化策划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设立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目外,注册资本须达到1000万以上;
伍、按照《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壹19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立从业互联网文化策划,允许港澳的服务提供者申请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资料
壹、设立书,申请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设立表
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叁、资本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单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等);
肆、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及简历;
伍、主要经营管理人士、专业技术人士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扫描件);
陆、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