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不需要食品流通许可证了。
一、设立:
壹、经营者填写设立书,到各许可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资料: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审核一个名称,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贰、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确定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房东签订租房协议(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留下房产证的扫描件
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士的身份证扫描件(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士好都是经营者本人,大型公司可以分开设置)
肆、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伍、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陆、食品经营者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柒、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设立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人士负责接收设立人提出的许可证设立,对设立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予以受理的,在设立人提交的设立书『审查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设立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设立条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议准予许可』。不予受理的,应当参照予以受理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三、审核:受理后,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人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核。审核人对提交设立的许可事项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按照管辖原则指派现场核查机关或人士,现场核查人士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登记表并签署核查意见。受理人士和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四、核准: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核准人对提交核准的全部许可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决定准予许可的,在设立人提交的设立书核准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设立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设立条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意准予许可。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应当参照准予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审核人和核准人可为同一人。
五、发证: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经营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发证人士在发证时,应当审查申领人的相应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核对无误后发放并签字。规定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许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