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需要了解的知识,你了解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以及相关的知识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特此在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是不得从业相关业务的。下面为大家总结了相关内容,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增值电信业务分类
增值电信业务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A类增值电信业务包含: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壹、集群通信业务
贰、无线寻呼业务
叁、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肆、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伍、网络接入业务
柒、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捌、网络托管业务
B类增值电信业务----一般增值电信公司为B类增值电信业务(包含IDC/ISP/ICP/SP/呼叫中心)
二、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壹、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贰、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叁、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
肆、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
三、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壹、存储转发类业务(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贰、呼叫中心业务
叁、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
肆、信息服务业务,包含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和SP(移动网信息服务)
四、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设立条目
壹、设立公司主体必须为纯内资公司。
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壹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壹000万元人民币;
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肆、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伍、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五、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办程序
壹、设立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设立,并于收到设立资料伍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设立受理通知书》。
贰、设立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于收到设立资料伍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设立资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设立人按照要求交齐全部补正设立资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设立,并于收到全部补正资料伍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设立受理通知书》。
叁、设立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设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设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设立该行政许可。
肆、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设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通知设立人并说明理由。
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设立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许可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陆、经营许可证由公司企业法人申领,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申领。
柒、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伍年。
六、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变更与注销
壹、经营主体变更
贰、变更业务种类
叁、域名变更
肆、业务覆盖范围变更
伍、注册资本变更
陆、法人变更
柒、注册住所变更
捌、股权结构变更
玖、公司名称变更
拾、其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