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新设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与规章步骤;
贰、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士.资金与工作场所,其中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叁零零万元人民币;
叁、在办理之日前三年,其法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资料:
壹、书面办理,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表》;
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规章步骤;
叁、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肆、关键人士资料:(壹)法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及履历;(贰)关键管理人士(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履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资料。
伍、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伍、办公场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