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特许经营(下称特许经营),就是指有着商标注册、企业logo、专利权、特有技术性等经营資源的公司(下列称许可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有着的经营資源批准别的经营者(下列被许可人)可用,被许可人依照合同书承诺在统一的经营方式下进行经营,并向许可人付款特许经营花费的经营主题活动。公司之外的别的企业和本人不可做为许可人从业特许经营主题活动。
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就是指在统一的知名品牌和经营方式下,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一同经营的一个管理方法和经营系统。假如一家许可公司有好几个许可管理体系,在《商业服务特许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展办理备案材料申报的时,要依照不一样的许可管理体系开展各自申报。
许可人向商务接待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理应递交公司合乎『两店一年』的证明原材料。该证明应由哪个单位出具?怎样出具『两店一年』的证明?
答:直营店坐落于中华共和国地区的,证明由直营店所在城市设区的市级商务接待主管部门出具;自营店坐落于中华共和国海外(含港、澳、台地域)的,证明由本地商务接待主管部门或产业协会出具,除提供直营店运营证明外,如证明原材料在海外产生则必须经本地公正组织(含翻译中文件)和我国驻本地的大使馆(或驻派组织)验证。
外国投资公司从业商业服务特许经营审核申请资格:
(一)依规开设的公司或是别的经济发展机构;
(二)有着有权利批准别人应用的商标logo、商标和经营方式等经营資源;
(三)具有向被许可人提供长期性经营具体指导和培训服务的工作能力;
(四)在我国地区有着最少俩家经营一年之上的直营店或是由其子企业、控股企业创建的直营店;
(五)需许可人提供货品供货的特许经营,许可人应具备平稳的、可以确保质量的货品供货系统软件,
并能提供有关的服务项目;
(一)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或别的法律主体证明的影印件。
(二)特许经营主题活动有关的专利权、专利以及它经营資源的注册证书影印件。
(三)由设区的市级商务接待主管部门出具的合乎《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要求的证明文档;直营店坐落于海外的,许可人理应提供直营店运营证明(含翻译中文件),并经本地公正组织公正和我国驻本地领事馆验证。在2007年5月1日前早已从业特许经营主题活动的许可人不适感用以落款的要求,但理应递交许可人和中国境内的被许可人签订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书。
(四)特许经营合同模板。
(五)特许经营操作指南的文件目录(须标明每一章节目录的页码和指南的总页码,针对在许可系统软件内网
络上提供该类指南的,须提供可能的复印页码)。
(六)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准许即可进行特许经营商品和服务项目,须递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准许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