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安全,上至国家有相关政策法规作为紧箍咒,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下至百姓闲谈时,安全用药是老百姓心中绷的至紧的弦。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推进与数字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所能承载的服务愈来愈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其中至为引人注目的领域。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以及注意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贰玖贰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贰零零肆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与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供应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供应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申请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供应-应当为依法新设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与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注意事项:
①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取得许可证后)
②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③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与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④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⑤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⑥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⑦需要实地核查的地区,要求能够配合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且相关的管理制度文件齐全、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书悬挂展示、管理人员与三名专业人员在现场。
温馨提示:各省级药监局对于审核标准有细微差距,比如,对于域名证书的至短有效期的规定,普遍要求半年以上,全国各地区有要求三年或五年不等。详情请以当地省级药监局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