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特许经营(下称特许经营),就是指有着商标注册、企业logo、专利权、特有技术性等经营資源的公司(下列称许可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有着的经营資源批准别的经营者(下列被许可人)可用,被许可人依照合同书承诺在统一的经营方式下进行经营,并向许可人付款特许经营花费的经营主题活动。公司之外的别的企业和本人不可做为许可人从业特许经营主题活动。
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就是指在统一的知名品牌和经营方式下,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一同经营的一个管理方法和经营系统。假如一家许可公司有好几个许可管理体系,在《商业服务特许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展办理备案材料申报的时,要依照不一样的许可管理体系开展各自申报。
许可人向商务接待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理应递交公司合乎『两店一年』的证明原材料。该证明应由哪个单位出具?怎样出具『两店一年』的证明?
答:直营店坐落于中华共和国地区的,证明由直营店所在城市设区的市级商务接待主管部门出具;自营店坐落于中华共和国海外(含港、澳、台地域)的,证明由本地商务接待主管部门或产业协会出具,除提供直营店运营证明外,如证明原材料在海外产生则必须经本地公正组织(含翻译中文件)和我国驻本地的大使馆(或驻派组织)验证。
外国投资公司从业商业服务特许经营审核申请资格:
(一)依规开设的公司或是别的经济发展机构;
(二)有着有权利批准别人应用的商标logo、商标和经营方式等经营資源;
(三)具有向被许可人提供长期性经营具体指导和培训服务的工作能力;
(四)在我国地区有着最少俩家经营一年之上的直营店或是由其子企业、控股企业创建的直营店;
(五)需许可人提供货品供货的特许经营,许可人应具备平稳的、可以确保质量的货品供货系统软件,
并能提供有关的服务项目;
(一)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或别的法律主体证明的影印件。
(二)特许经营主题活动有关的专利权、专利以及它经营資源的注册证书影印件。
(三)由设区的市级商务接待主管部门出具的合乎《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要求的证明文档;直营店坐落于
海外的,许可人理应提供直营店运营证明(含翻译中文件),并经本地公正组织公正和我国驻本地
领事馆验证。在2007年5月1日前早已从业特许经营主题活动的许可人不适感用以落款的要求,但理应
递交许可人和中国境内的被许可人签订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书。
(四)特许经营合同模板。
(五)特许经营操作指南的文件目录(须标明每一章节目录的页码和指南的总页码,针对在许可系统软件内网
络上提供该类指南的,须提供可能的复印页码)。
(六)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准许即可进行特许经营商品和服务项目,须递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准许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