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证前置条件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规定,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网络游戏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现对各个前置审批标准做如下说明。
新闻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证前置条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出版发行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证前置条件:
互联网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教育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证前置条件:
主要指与教育有关的网站,如办理文凭、远程教育视频、考试培训等,各个大中小学校不用审批。
医疗保健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证前置条件: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
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证前置条件: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向当地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获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证前置条件:
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