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区别?
网络媒体许可证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书的区别?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营业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营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意指盈利为目的,根据向上网客户收费标准或是网络技术、广告宣传、冠名赞助等方法获得收益,出示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服务的主题活动。非营利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向上网客户出示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服务的主题活动。
对申请办理开设营业性互联网文化艺术企业的,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机关理应自审理申请办理生效日20个工作日之内明确提出评审建议汇报国家文化部,国家文化部自接到评审建议生效日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准许或是不准许的决策,准许的,发送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准许的,理应表明原因。
公司类型
营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就是指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向上网客户收费标准或是以网络技术、广告宣传、冠名赞助等方法获得收益,出示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服务的主题活动。必须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就是指根据互联网生产制造、散播和商品流通的文化产品,关键包括:
(一)专业为互联网而生产制造的网络音乐游戏娱乐、网游、互联网表演剧(节)目、互联网演出、互联网工艺品、互联网日本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歌曲游戏娱乐、手机游戏、表演剧(节)目、演出、工艺品、日本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制作、拷贝到互联网上散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就是指出示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服务的主题活动,关键包含: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拷贝、入口、发售、播放视频等主题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刊登在互联网上,或是根据互联网、移动通信等网络信息发送至电子计算机、固定不动话机、移动话机、电视、街机游戏等局端及其网咖等互联网网上服务运营场地,供客户访问 、赏析、应用或是免费线上散播个人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会、赛事等主题活动。
从事下列服务的必须申请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书:
从业网络出版服务,务必依规须经出版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准许,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根据网络信息向群众出示的,具备编写、制作、生产加工等出版特点的智能化著作,关键范围包括:
一、文学类、造型艺术、科学研究等行业内具备教育性、思想性的文本、照片、地形图、手机游戏、日本动漫、音频视频读本等原创智能化著作;
二、与已出版的书籍、报刊、刊物、音像资料、电子器件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智能化著作;
三、将所述著作根据挑选、编辑、汇聚等方法产生的互联网文献数据库等智能化著作;
四、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广电总局评定的其他类型的智能化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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