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利性经营网站均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网文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部门为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负责颁发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
简言之,审批机构注册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必须为牟利而提供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并向上网用户收费或收取电子商务、广告、赞助费用,均需办理网络文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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