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是指特许人对自己实际经营状况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在正式签订合同前,预先告知潜在的被特许人。
为什么要进行信息披露?
两个理由:
一是保护被特许人的知情权,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中保护被特许人知情权又是由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本身的性质特征和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地位决定的。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性质决定特许人一定会公开招商,公开招商就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所以要求信息披露,同时特许经营模式还具有融资的性质,这就更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了。
另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对特许经营信息的掌握地位是不对称的,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信息掌握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所以要求特许人信息披露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防止特许人欺诈被特许人,以达到维护双方交易公平、安全的目的。
法定的义务是指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同时需提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按照该条的规定特许人需要在签订合同前30日向被特许人书面信息披露。
不进行信息披露会怎样?
虽然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活动要进行信息披露,但是事件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还是很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 特许人不懂法,根本不了解信息披露这件事;
2、 特许人经营体系还不完善,不敢披露;
3、 知道需要信息披露,但是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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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进行信息披露,主要的法律责任来自三方面:
第一、行政法律责任
主要是罚款!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民事责任
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撤销、解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如果未披露的信息构成欺诈的,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许经营合同还会被撤销。
第三、刑事责任
如果宣传、披露的信息属于虚假信息,构成以特许经营额名义骗取他人钱财的,属于刑事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