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ICP”与“非经营性ICP”的定义与划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
1.ICP以赢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以及收费短消息等经营活动;
2.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
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其行为不涉及上述有偿提供信息、网页制作等经营行为的,均属于非经营性ICP。(摘自信息产业部“信部电[2002]413号”文件)
“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语,因此,并不是销售商品盈利就属于经营性ICP,只要网站内容不涉及有偿信息、短信和网页制作的,就只要办理非经营性ICP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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