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店一年”证明审核要点:
特许人分公司、特许人子公司、店中店、特许人关联公司、特许人股东(控股51%以上)及其配偶开设的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委托投资的直营店
(一)分公司
1、成立日期:距备案申请日期至少已满一年
2、经营范围:应包含特许经营体系
(二)子公司形式的,
3、证明特许人在子公司中持股超过51%以上的、经工商登记确认的、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章程》。
(三)店中店
1、特许人与卖场签署的租赁等合同(可能没有连续签署,但是有连续交费、履行的凭据亦可)
2、提交卖场经营范围证明文件
3、合同实际履行满一年以上证明文件(如租赁费发票等)
(四)特许人关联公司
1、母公司
(1)特许人工商登记《章程》,证明该母公司持有特许人股份超过51%以上、持股时间超过一年
(2)母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母公司成立时间满一年、经营范围包含特许经营体系
2、母公司的子公司
(1)上述母公司所需的全部资料
(2)上述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的工商登记《章程》,证明该母公司在该子公司持有股份超过51%以上、持股时间超过一年
(3)该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子公司成立时间满一年、经营范围包含特许经营体系
(五)特许人股东(控股51%以上)及其配偶开设的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结婚证,证明业主系特许人持股51%的股东、或者其配偶
2、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经营活动包含了特许经营体系
(六)外国公司(含港澳台)委托投资的直营店
1、外国(含港澳台)特许人与直营店经营主体签署的《委托投资协议》(在中国境内委托设立直营店铺)或者《代持股协议》、《收购协议》等(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收购直营店铺)
2、《委托投资协议》应当在特许人成立时间之后、中国直营店铺设立前签署
3、《代持股协议》、《收购协议》的签署时间应当在中国直营店铺设立以后签署,且签署时间是否满一年以上
4、中国直营店铺从事的经营活动包含了特许经营体系,且实际经营该体系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