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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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经营性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而非经营性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服务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2、有两名以上医疗相关人员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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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布时间
2024-06-13 15:58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3010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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