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 公司无需提交);
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 会、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 的公司无需提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什么情况下公司需要注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