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务不对外资(广义上的外资)禁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的规定,在中国设立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满足以下主要要求(适用于上海自贸区以外的区域)
尽管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不对外资(广义上的外资)禁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的规定,在中国设立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满足以下主要要求(适用于上海自贸区以外的区域),即: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必须采用中外合资经营的形式(见《规定》第2条)。这即意味着外商独资企业不能从事信息服务业务; icp经营许可证 此外,虽然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对外资(广义上的外资)开放,但实践中却是“开而不放”。即尽管法律上是开放的,但实践中却很难拿到证,而且拿到证的那些中外合资电信企业的中方股东背景一般都比较牛。这也是为什么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的中外合资电信企业的数量还不到全国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企业数量的1%。究其原因,我理解国家的主要考虑是我国的电信和互联网信息安全。 正是由于ICP证(以及SP证)很难办下来,很多境外投资者会选择通过搭建VIE架构的方式来投资中国的互联网公司。这样的例子很多,如最开始的Sina,到近期的聚美优品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搭建VIE架构本身是存在风险的,这种风险既来自于电信监管机构的查处,也来自于境内VIE实体实际控制人的“造反”。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某仲裁庭于2010年和2011年期间针对涉及同一家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的VIE结构的案件中,其即以该VIE结构违反了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构成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裁决该案涉及的VIE协议无效。 此外,随着上海自贸区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进一步放开(如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在线应用商店”的外资持股比例已经可以达到,之前不对外资开放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已经在自贸区内完全开放,即外资可以持有的股权),必将吸引更多的外资在上海自贸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但对政策的落实情况仍需拭目以待。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必须采用公司(见《条例》第13条);
(3)外方投资者在中外合资电信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见《规定》第6条);
(4)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见《规定》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