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网络表演活动要求来看,目前很多行业的网络直播业务都不属于该范围故很多企业是不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于2019年5月14日颁发的“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其中该通知中也对网络表演类别做了详细的规定:
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演出剧(节)目、表演”拆分为“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两个类别。
2、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3、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