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将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的行为合法化、制度化的一种法律许可形式。凡是通过互联网零售或者批发出版物的有关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业务,卖家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涉及的业务可分为五种,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展销。
1、总发行: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2、批发: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3、零售: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4、出租: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5、展销: 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
从事以上业务的,都是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2、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3、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4、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6、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7、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8、 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9、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10、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11、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