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由被特许人投资、建立、拥有和经营加盟网点;该被特许人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被特许人要为获得区域开发权交纳一笔费用;被特许人要遵守开发计划。该种方式运用得为普遍,适用于在一定的区域(如一个地区、一个省乃至一个国··家)发展特许网络。特许人与区域被特许人首先签署开发合同,赋予被特许人在规定区域、时间的开发权;当每个加盟网点达到特许人要求时,由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分别就每个网点签订特许合同。
优点:有助于被特许人尽快实现规模效益;发挥被特许人的投资开发能力。
缺点:在开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特许人无法发展新的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控制力较小。
代理特许
特许代理商经特许人授权为特许人招募加盟者。特许代理商作为特许人的一个服务机构,代表特许人招募被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它是开展跨国特许的主要方式之一。特许人与特许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是跨国合同,必须了解和遵守所在国法律;特许代理商不构成特许合同的主体。
优点:扩张速度快;减少了特许人开发特许网络的费用支出;对特许权的销售有较强的控制力;能够对被特许人实施有效控制而不会过分依赖特许代理商;能够方便地终止特许合同;可以直接收取特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