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规在去年就已经落地,但是各个地区金融监管局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依旧在颁布新的政策,进行从严监管。光是今年上半年,深圳、浙江、江苏等地就更新了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规。腾博国际小编根据各地金融局的文件,盘点了各地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规,以供各地融资租赁企业对于所在地的政策有所了解。如想了解广东与海南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与政策,可咨询腾博国际。
一、全国性: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新规在2020年落地:主要政策为不得变相吸收存款
根据《办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二、上海:变相实行牌照准入制,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七千万
7月26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上海办法》。上海办法对融资公司的设立、资本要求、业务经营、信息上报披露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未来,将有很多地方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将会参照上海的模式。在之前,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去年5月份的时候,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银保监办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之前人们一度认为,未来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将由银保监会负责。
三、江苏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新规:不得违规向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融资
5月初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提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或者活动: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名义开展“校园贷”“现金贷”“高利贷”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广东省:公开征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细则意见: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
5月13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细则一共七章48条。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十六条【过渡业务管理】: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存量业务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广东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施行前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达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租赁业务。
其它地区也在逐渐颁发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的新规,可见融资租赁在严监管的环境下,将更加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我国影子银行,积累时间长,存量风险较大,相当多金融机构仍然存在规模情结,各类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没有被真正打破,“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尚未真正建立,部分高风险影子银行可能借不当创新卷土重来。但也应看到,影子银行不会消失,将和传统金融体系长期共存,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对影子银行的持续监管体系,这也是各个的确都在积极颁布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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