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经bai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du地省、自治区、直zhi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dao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关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办事指南: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依据 国务院令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领范围 从事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曾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无证照擅自经营网吧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吊销(取缔)之日起5年内不予申领。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
1、申请单位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3、有距离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以外,且不在居民住宅楼(院)内的通间营业用房,低营业面积琼海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其它镇乡不少于40平方米,单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1P)地址,计算机台数嘉积城区不少于60台;其它镇乡不少于30台;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7、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领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持申请报告,经所在地镇文化站签署意见后报送我局。
2、受理。
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规划总量,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发给《受理通知》和《同意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批准书》,不许可的作出书面说明。
3、申报。
同意受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海南省文化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镇文化站签署意见,并连同《受理通知》中需要申报的资料和《同意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批准书》报送公安局和市消防大队,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持公安机关发给的《安全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部门发给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再报送我局终审核。
4、审核。
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材料审核和现场踏勘。
5、发证。
经审核合格的签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再到工商等有关部门申领相关证照,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不合格的要说明理由,不能整改的予以撤销。
(五)、年检审核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或个人须向我局申请审验,未按规定接受年检验审或验审不合格的,我局将注销其有关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