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深圳QFLP设立指南(办理要求及条件)
本文将从本次深圳QFLP新规的修订要点出发,对比粤港澳大湾区中深圳市、广州市和珠海市三地的QFLP政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深圳发布QFLP新规,外资进入粤港澳大湾区的门槛降低
早在2017年9月,深圳市金融办便发布《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为投资者在深圳市设立QFLP提供相关操作指引,该试点办法在今年2月8日被上述新修订的《试点办法》废止。本次《试点办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删除QFLP大部分准入要求
过去,深圳市QFLP的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创投管理机构和创投基金的业务,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QFLP以及有限合伙人(“LP”)的准入要求,包括删除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注册资本、最低出资、投资者净资产和高管任职条件等要求。
2.增加禁止投资负 面清单
新修订的《试点办法》第十条,增加了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QFLP应遵照外商投资准入负 面清单的规定进行投资,对于负 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负 面清单限制投资的领域,符合负 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负 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管理。
3.完善QFLP基金管理人业务模式
《试点办法》第四条允许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该条规定明确QFLP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模式可以采用“外管外”“外管内”“内管外”等多种形式。
4.允许以FOF形式投资
新修订的《试点办法》第十一条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这意味着允许外资母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即允许以FOF形式投资;该条款也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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